一、依據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、學校 106 年度廉政宣導執行計畫」及臺南市政府政風處 106 年 05 月 17 日南市政預字第 1060526814 號函辦理。
二、學校之教職員除教育行政及學術之基本職責外,還具有引導社會風氣之功能,故於社會互動上更應恪守適當原則,避免社會觀感不佳之倫理偏差行為。